資深毒品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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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微信群謾罵“老黃狗”被行拘

                                * 來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發表時間 :2022-10-8 17:49:54

                                業主微信群謾罵“老黃狗”被行拘

                                ----S某行政處罰案

                                摘要: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明確地針對某特定的人實施。如果不是針對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謾罵等,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侮辱他人的行為。

                                案情簡介:H某以偽業主身份潛伏在業主群中,2019年1月S某在業主群中謾罵“老黃狗...”,2019年6月H某到XC派出所報案,稱S某侮辱謾罵自己要求依法處理。

                                2022年3月在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參加了S某因在業主微信群中謾罵“老黃狗”引發的行政處罰案件二審庭審。行政案件“民告官”本次為“民”代理。

                                復議訴訟歷程:(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二次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

                                本案始于2019年,歷經:H公安分局做出對S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S某履行完畢。XC派出所撤銷H公安分局做出的罰款處罰決定,退回500元罰款,當日分局又做出拘留S某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隨即執行拘留決定,宋某被行政拘留5日。S某釋放后向市局申請行政復議(第一輪),復議機關的討論筆錄決定“撤銷拘留”,復議決定書卻維持了拘留決定。S某不服向S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一輪),S法維持了拘留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S某不服上訴至中院,二審法院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了處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一審判決書,責令H公安分局重新做出行政行為。H公安分局撤銷了自己做出的罰款處罰決定(就是之前已經被派出所撤銷分局做出的罰款處罰決定)后又做出了拘留的處罰決定書,S某不服再次向市局申請行政復議(第二輪),復議機關維持處罰決定書。S某不服向H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二輪),H山法院也維持了處罰決定書和復議決定書。宋某不服再次向中院上訴,二審委托本律師做為二審代理人,二審庭審已經結束。

                                上訴意見由宋某自行書寫,代理人提交補充上訴意見:

                                一、H公安分局XC派出所工作人員對S某制作的第2次詢問筆錄程序違法,詢問筆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一)XC派出所民警未經派出所負責人簽發傳喚證傳

                                喚S某,該案不屬于當場發現的案件,不符合口頭傳喚情形。詢問筆錄中口頭傳喚的被詢問人處未記載到達時間和離開時間,違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第六十八條“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和詢問查證結束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和離開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之規定,派出所傳喚S某程序違法。

                                (二)詢問筆錄中記載的時間(2019年7月19日10

                                時23分至2019年7月19日11時21分)與S某的簽字時間(2019年8月30日)不一致。

                                (三)詢問筆錄中記載著詢問人為宋XX和胡XX,但

                                對宋某的詢問的整個過程中宋某一直沒有見過宋XX,只有胡XX一人邊問邊記錄;證人李某的證言(其看到只有一名警官記錄)證實了胡XX一人詢問宋某的事實;一審庭審筆錄中H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胡XX也承認本案存在一人做筆錄的問題。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執法身份”之規定,H公安局分局對S某的詢問違反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規定。

                                (四)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

                                一條“在公安機關詢問違法嫌疑人,應當在辦案場所進行”之規定,派出所詢問宋某應在辦案場所進行。依據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置規范》(公通字[2010]56號)的通知第二條 “辦案區的監控錄像資料和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復制存檔。辦案區的監控錄像資料至少應當保存一年”之規定,派出所詢問S某的監控錄像資料應當保存一年。另依據關于印發《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公法[2013]1102號)第二十五條“辦案區的聲像監控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三個月”之規定派出所詢問S某的聲像監控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三個月。2019年10月30日S某申請行政復議時已經要求復議機關調取聲像監控資料,但市公安局未調取,H分局應當保存未保存,應承擔不利后果。

                                二、S某的詢問筆錄及微信截圖均不能證明S某公然侮辱黃某。

                                (一)本案中“XF小區權益交流群”由XF小區的業主組成,且本案的第三人黃某也不是XF小區的業主,不屬于該群成員。宋某在群中發言所用的詞語僅為“老黃狗”,并沒有說“H某某為老黃狗。。!(詳見第1次詢問筆錄),這說明S某并沒有針對特定的人(H某)進行侮辱。按H某所述自己以偽業主的身份潛伏在群中,看到關于“老黃狗”的消息沒有認為S某所說的“老黃狗”罵的是自己,也未在業主群中制止和反駁。

                                (二)雖然“XF小區權益交流群”是一個公眾的場合,但群中的業主也不知道“老黃狗”指的是誰?根據現有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廣大業主知道“老黃狗”指的是H某某。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釋義“侮辱他人的行為,該行為的主要特征是:(1)行為人實施了侮辱他人的行為。這里所說的“侮辱”,是指公然詆毀他人的人格,破壞他人的名譽。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保利以外的其他方法。(2)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的。所謂“公然”是指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明確地針對某特定的人實施。如果不是針對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謾罵等,不屬于本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規定,S某并未明確的針對H某進行辱罵。

                                遺憾的是二審法院駁回了S某的上訴請求。

                                S某已經向高院申請再審本案。

                                赤峰鄭云龍律師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內蒙古調解中心調解員、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委員、赤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赤峰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赤峰市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名錄庫成員、赤峰市政府采購專家庫法律專家、赤峰市松山區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專家,F擔任赤峰市財政局、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赤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赤峰市科學技術局、喀喇沁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喀喇沁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赤峰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赤峰市高鐵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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