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規不起訴的十二個基礎問題
關于合規不起訴的十二個基礎問題
--清風
一、合規不起訴的類型
存疑不起訴、相對不起訴、情節顯著輕微無罪不起訴、高檢院核準不起訴都可以與合規監管融和。
通俗的說,企業同意檢察機關合規監管后,檢察機關可以作出如上4種不起訴決定。在存疑不起訴中,本質是企業是存在違規問題的,只不過由于證據問題無法查證,故在企業認可前提下可以合規監管。
由于純粹的無罪不起訴(無違法/無犯罪)由于不存在違規風險因素,故不需要整改。
立法修正后,會存在單獨的對個人/企業附條件不起訴。也即,符合起訴條件+監督整改+有效驗收+不起訴后轉起訴的考驗期(3年最多)=附條件不起訴
二、第三方監管人與涉案企業合規團隊的關系
第三方監管人是檢察機關(或第三方監管委員會)指派去監管企業整改的,包括體制內主管部門與體制外的類似執法部門的專業人士。因為執法部門不可能經常去執法檢查(俗稱不可能天天針對你一家企業進行執法)。如涉案企業進口嬰幼兒產品沒交稅,那么第三方監管人必然包括海關與體制外的有海關執法背景的律師團隊。二者的工作是一樣的,都是通過N次執法檢查企業整改情況。只不過執法頻率上,體制外的第三方監管人頻率要高的多。
也即,只有不斷執法檢查通過了(執法日志多次顯示暫未發現問題),才能認定整改有效。
涉案企業合規團隊,是涉案企業聘請的(類似企業法務團隊),可以根據企業需求進行全方位的合規整改/合規建設,目的是為了不被第三方監管人查到問題,最終通過整改監管的驗收。
二者是制約與配合關系,對抗中求得企業實質整改的共贏結果。
三、第三方監管人的經費
無論是體制內外的第三方監管人,最好都有經費,畢竟增加了大量工作。不可能執法檢查1次就算驗收通過吧。經費由財政出具。做不到的(或者讓企業出具該經費的),不應該開展合規監管。
ZHONGXING那種由企業出錢的模式,是“不平等”條約,不值得學習。
四、合規監管的最終刑事激勵只能是不起訴
合規整改+有效驗收+緩刑,只是刑事激勵的一個中間階段(在立法未修正前提下)。對涉案企業主而言,緩刑無任何激勵性。
故需要對單位犯罪立案標準做如何變化:單位犯罪中,對個人的起訴與否,跟整改有效性直接相關。
若有效整改并承諾在不起訴后的最多3年內仍接受監管(類似緩刑考驗期,本該判緩刑的現在附條件不起訴了),檢察機關應不起訴處理。
五、不起訴后續激勵的跟進
走私/排污/采礦案件中,企業整改后被不起訴,仍要面臨信用等級下調=執法頻度上升、資金回籠周期增強與行政處罰的情況。故不起訴+附條件快速信用修復+行政處罰從寬的后續激勵,必須跟進。否則涉案企業直接可以進行技術性合并分立注銷,再搞出一個新企業進行經營即可。那么“六穩六!钡木窬吐淇樟。
也即不起訴+信用激勵+行政處罰激勵+行業激勵(再次入會/復會——犯罪后很可能被協會開除前提)。
六、合規不起訴常見罪名
虛開、污染環境、生銷偽劣、串通投標、騙貸、違法放款、走私。一般涉實體性企業而非互聯網/金融類起訴。
實踐中,也存在涉第四方支付企業的非法經營案件在做合規,涉數據爬蟲的互聯網企業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在做合規。
只要能匯總常見風險點且該風險點不怎么因政策變化而變動,就可以做合規監管。
若存在蛀蟲類犯罪“挪用資金/職務侵占”,也可以單位做合規監管。前提是單位同意,此時若單位存在違規文化的,本質是就是單位犯罪。
七、非單位犯罪可以合規監管
最典型的就是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不是單位犯罪,當然可以做合規監管!
立法修改后,類似附條件不起訴確立前提下,更是理所應當做合規監管。
八、合規監管是實打實的合規整改
“紙面合規”“文來文往合規”“粉飾合規”都是務虛的整改,真正的整改是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管著前提下的合規整改(類似托管),這才是真合規。只有這樣的整改,才能使得企業整改有效。
九、第三方監管人可以閱卷
類執法部門職能且本質是是檢察機關派駐的,當然可以閱卷。保密問題,在第三方監管組織的授權聘任書上早已載明。
十、對企業訴否的標準應給與檢察機關裁量度
涉案企業接受虛開進項+稅款損失150W,宣告刑三年以上?梢苑裨诤弦幈O管前提下不起訴,現有法律模式下是不可能的!
立法修改后,可預期單位犯罪的立案標準將作為起訴與否的一個參考(數額標準不是關鍵起訴的依據),關鍵因素是合規監管能否經得起驗收。在有效驗收前提下,下級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層報省一級檢察機關的方式(巡回監管人),在獲批前提下作出不起訴,且附帶不起訴轉起訴考驗期。
十一、合規監管對單位犯罪理論的沖擊
以往的“單位名義”被間接代理制度淡化、“單位利益”不需變動、“單位意思”如下述:
(一)單位組成人員在業務活動中引起了法益侵害結果,如果這種結果是在單位的鼓勵、教唆、縱容、默許之下引起的,單位和該組成人員之間成立共同犯罪,適用雙罰制。這種情形是典型的單位犯罪。單位對其組成人員的支配、鼓勵、教唆、縱容、默許,可以通過單位領導等管理人員進行,也可以通過單位的制度、文化等體現。這種形式的單位犯罪通常表現為故意犯。
(二)單位組成人員在業務活動中引起了法益侵害結果,如果這種結果不是單位教唆、鼓勵、默許的結果,而是單位疏于管理的結果,則組成人員構成故意犯或者過失犯,單位對于其組成人員的行為承擔過失犯(監督過失)的刑事責任。這種過失犯責任的承擔,以刑法有規定為前提。
(三)單位組成人員在業務活動中引起了法益侵害結果,如果這種結果既不是單位教唆、鼓勵、默許的結果,也不是單位疏于管理的結果,則單位自身不承擔刑事責任,由其組成人員個人負責。但是,在查明單位管理人員對該下級成員的危害行為疏于履行監督義務的場合,該管理人員有可能要承擔過失犯的刑事責任。
(四)單位組成人員在業務活動中引起了法益侵害結果,如果這種結果是在單位的操縱、支配甚至是脅迫下造成的,該組成人員可以缺乏期待可能性為由,不承擔刑事責任或者減免刑事責任。但要注意的是,在單位組成人員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承擔刑事責任時,單位自身并不能免責,有可能被判處罰金。
(五)單位下級組成人員在業務活動中引起了危害結果,事后查明,這種結果是在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的命令、指使、教唆或者縱容下引起的,但該管理人員的命令、指使、教唆或者縱容違反了單位的相關政策和制度,不能視為單位意思的體現時,該從業人員的危害行為不能視為單位行為,單位對此不承擔責任。該具體實施的單位下級組成人員與該高級管理人員要成立共犯,不過,該下級人員有可能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免責。
簡單說,當單位內部存在縱容企業犯罪的內部文化時,推定單位具有犯罪故意;單位內部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合規方案而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推定單位具有犯罪過失。
很多商業賄賂案,藥品企業本質是虛置了合規制度,積極故意要求行賄醫院。當然是單位犯罪。
即使沒有法律明文的“單位犯罪”字眼,也可以進行合規監管。立法修改后,單位犯罪很可能會普遍化而非明確規定化。
十二、合規監管的前提是涉案企業同意
檢察機關與涉案單位(包括社區村、企業)可以簽署合規整改協議(第三方合規監管協議)。在立法修正前,不建議用“協議”字眼?梢越x詞替換為“合規監管保證書”“合規監管同意書”“合規監管具結書”。
PS:律師從事合規業務的分類,按照時間線來分:
一號合規業務,是圖示上的A到B,指從企業創設開始,貫穿企業經營過程,一直到風險警示出現為止。一號合規業務是以預防為核心,又可稱為預防性合規或合規體檢(包括顧問、咨詢、培訓、反舞弊調查與合規建設)。
二號合規業務,是圖示上的B到C,指企業收到行政監管風險警示,有行政機關界入調查,一直到行政違法行為被認為有刑事犯罪嫌疑而移送公安機關調查為止,這個階段的業務核心內容為行政調查應對。
三號合規業務,是圖示上的C到D,指企業收到刑事調查風險警示,到刑事案件正式立案之前。這個階段的業務核心內容為刑事調查應對。
四號合規業務,是圖示上的E到F,指涉案企業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的業務內容核心為以整改為核心的合規不起訴下的合規監控與刑事辯護。
鄭云龍律師執業于內蒙古紅城律師事務所,是赤峰誠遠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的首席合作律師。鄭云龍律師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內蒙古調解中心調解員、赤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赤峰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赤峰市政府采購專家庫法律專家、赤峰市松山區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專家,F擔任赤峰市財政局、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赤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赤峰市科學技術局、喀喇沁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喀喇沁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赤峰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赤峰市高鐵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政府部門及國有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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