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司法解釋
本報北京4月7日電 (記者 孫 航)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以下簡稱《解釋》,全文及答記者問見六、七版)!督忉尅酚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6次會議、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針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從司法環節發力,依法懲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解釋》主要明確了如下問題:
一是調整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等罪名。以往司法解釋按照涉案動物的數量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規定,實踐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適應案件復雜情況的問題。鑒此,《解釋》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不再唯數量論,而改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以更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二是全鏈條懲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當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形成“捕撈/獵捕—收購—販賣”的利益鏈條。司法實踐中,不僅要懲治前端的非法捕撈、獵捕環節,也要懲治后續的銷贓環節;诖,《解釋》明確,收購、販賣非法捕撈的水產品或者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督忉尅愤明確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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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確了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案件的處理規則。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完全不依賴野外資源的人工繁育種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將涉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案件與涉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野生動物的案件同等對待。鑒此,《解釋》規定,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所涉案件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1)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2)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的。
下一步,“兩高”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嚴格貫徹執行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懲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有力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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