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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復核及執行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2019)

                                * 來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發表時間 :2022-4-15 11:29:5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復核及執行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復核及執行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8月8日
                                法釋〔2019〕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復核及執行程序中
                                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7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為規范死刑復核及執行程序,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階段有權委托辯護律師,并將告知情況記入宣判筆錄;被告人提出由其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律師的,除因客觀原因無法通知的以外,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其近親屬,并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應當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手續,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個半月內提交辯護意見。
                                  第三條 辯護律師提交相關手續、辯護意見及證據等材料的,可以經高級人民法院代收并隨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作出后,律師提交辯護意見及證據材料的,應當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單;經審查,相關意見及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死刑復核結果的,應當暫停交付執行或者停止執行,但不再辦理接收委托辯護手續。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下發后,受委托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后五日內將裁判文書送達辯護律師。
                                  對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親屬申請獲取裁判文書的,受委托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可以申請會見其近親屬。
                                  罪犯申請會見并提供具體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對經查找確實無法與罪犯近親屬取得聯系的,或者其近親屬拒絕會見的,應當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留下遺言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通知會見的相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七條 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在執行死刑前及時安排,但罪犯拒絕會見的除外。
                                  罪犯拒絕會見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及時告知其近親屬,必要時應當進行錄音錄像。
                                  第八條 罪犯提出會見近親屬以外的親友,經人民法院審查,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確保會見安全的情況下予以準許。
                                  第九條 罪犯申請會見未成年子女的,應當經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同意;會見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視頻通話等適當方式安排會見,且監護人應當在場。
                                  第十條 會見由人民法院負責安排,一般在罪犯羈押場所進行。
                                  第十一條 會見罪犯的人員應當遵守羈押場所的規定。違反規定的,應當予以警告;不聽警告的,人民法院可以終止會見。
                                  實施威脅、侮辱司法工作人員,或者故意擾亂羈押場所秩序,妨礙執行公務等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會見情況應當記錄在案,附卷存檔。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鄭云龍律師執業于內蒙古紅城律師事務所,是赤峰誠遠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的首席合作律師。鄭云龍律師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內蒙古調解中心調解員、赤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赤峰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赤峰市政府采購專家庫法律專家、赤峰市松山區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專家,F擔任赤峰市財政局、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赤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赤峰市科學技術局、喀喇沁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喀喇沁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赤峰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赤峰市高鐵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政府部門及國有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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