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警方,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 ——今夜警察以律師費涉嫌委托人贓款而查扣,明天可還有真正的刑事辯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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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法制日報“改名為“法治日報”,昭示著進步?梢苍趧倓,包頭案發生了”一夜刷屏的荒唐事”:在開庭時律師揭露某檢察官索賄當事人30萬的犯罪線索后,深夜賓館里,律師被從被窩里提出來,接收警察送達查抄律師費的通知——律師費涉嫌贓款,即便解除委托關系,也不能退還被告人,要被查扣。這一情節又一次把本案推至業內關注的風口浪尖,撇開本案其他諸多博弈,有關律師費究竟是否可以涉嫌贓款為名被查扣,是一個關乎律師行業是否能夠存在及良性運行的話題。推而廣之,甚至關乎所有服務性行業收費的安全性問題。
以律師費涉嫌贓款而查扣,這是荒唐的已經無法用理性來論證的問題。要問什么問題最難論證,那就是簡單到極致無需論證就可以明白的問題。如果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費可以涉嫌贓款而被查扣的話,那么律師制度設置的邏輯前提和基礎都不存在啦。
首先,法律不強人所難!這是基本原則。在創設法律時,制度的邏輯前提不能是難以完成的判斷,否則,該制度的設計就失去了可以良好運行的基礎。一個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需要刑事辯護,一定是因為涉嫌了違法犯罪,那么要求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簽訂合同之前,還需要有法定的調查清楚該費用是否是和犯罪有關的財產,這不是荒唐至極的不可能的事項嗎!警察有那么多法律賦予的任意偵查手段、強制偵查手段,都尚存真偽不明的疑罪情形,法律怎么可能要求手無“寸鐵”的律師查清楚方能簽委托!法律設置律師辯護制度的初衷和邏輯前提,就不可能存在要求律師審查委托人錢財的合法性!如果要求律師由此法定義務,則與設置律師制度的初衷和基礎相悖!
其次,律師行業不是慈善機構,對于貧困或其他法定情形,可以有法律援助,但是,常態的律師服務是一種知識付費的形態,是合法的以提供法律服務而收取費用。作為服務行業,律師付出的勞務有些是有形的,大部分是無形的知識形態,無形的知識形態亦是有價值的這已是共識。委托人所支付的費用,相當于其早已被消費掉。好比,去飯店吃飯,飯都吃啦,飯費要是消費者偷來的錢,難不成警察還要從飯店賬上查扣?飯店作為善意提供服務者,必不是當然的查扣對象!也從來沒有警察去查扣飯費作為贓款追繳,難不成只是因為飯店提供的服務更多的是有形的嗎。
再次,刑辯律師收取的律師費享有公權力以涉嫌委托人贓款為名而被查扣的豁免,為其應有之義。換言之,律師的這個善意取得是可以對抗公權力的。為什么偷來的錢去吃飯不會被查扣追繳呢,因為吃飯是一個人,哪怕是一個涉嫌犯罪了的人,最基本的權利。同樣,文明的發展,拓展了基本權利的范圍,享有刑事辯護權也當然的成為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所有的法治國家都將這一權利寫入了憲法權利,我國也不例外。面對公權力的追訴,享有辯護權,就和吃飯的自然權利一樣,屬于一個文明社會的公民的最基本的權利。我們不能讓憲法權利只停留在文本上,而是要在實踐中真正享有。刑辯律師作為為公民提供刑事辯護服務的行業,理應享有公權力以涉嫌委托人贓款名義而被查扣的豁免。
復次,刑事辯護是法律設置在公權力對面的人,相對于公權力,必須保證刑辯律師的相對獨立性,這是刑辯律師行業存在的根基!如果允許以這個名義查扣律師費,則律師行業的良性運行,公民刑事辯護的憲法權利,都會變成一句空話。
誠然,杠君可能會說如果律師和委托人合謀,在預感到被追訴的危險時,把錢以律師費的名義轉入律所,等事態平息再轉出來,難道這不是犯罪嗎這也不能查扣嗎?請看,之所以把這個說法列抬杠系列是因為,這個“應該查扣”的情形里被預設了多少個前提事實?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的確是這樣的情形,那就不是簡單的律師費的查扣,而是律師也構成犯罪啦。這是和前文以及包頭案完全不同的情形。如果真的是存在杠君說的情形,律師作為特殊的服務行業,公權力需要以法律的專門授權,以專門的特別程序和特殊的證據標準,方可啟動“查扣”。對律師事務所收取的律師費,應以“豁免”為原則。如果總是原則與例外不分,拿著例外當原則,借口例外就無章無法,則沒有一個行業可以良好運行。
看了刷屏的朋友圈,寫下如上隨筆,如若細細梳理,一定有掛一漏萬的地方,歡迎大家來補充。
律師制度,是一個社會現代文明的標志之一,是國家理性的標志之一,包頭案已經不是一個個案里某個律師某個檢察官某個法官,個人言行的妥當與否的問題啦,這是公然的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如果不及時剎車,不要說“法治”,已經取得的“法制”也不復存在。
另附本案代理律師聲明:
鄭云龍律師執業于內蒙古紅城律師事務所,是赤峰誠遠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首席合作律師。赤峰刑事(毒品)犯罪辯護律師;草原狼刑辯網絡公益學院(赤峰)毒品犯罪辯護研究中心主任;草原狼公益戒毒禁毒志愿者聯盟成員;赤峰政府采購專家庫法律專家。
鄭律師專業領域:刑事案件(毒品犯罪、職務犯罪、網絡犯罪)、行政案件、招投標、政府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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