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毒品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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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主從犯界定問題

                                * 來源 :草原狼世界的博客 * 作者 : 曹春風律師* 發表時間 :2016-3-17 22:56:00

                                毒品本身既有自然屬性,也有社會屬性,既是成立毒品犯罪的行為客體,也是一種非法消費品,在這個領域參與犯罪的行為人成分復雜,人數多。這就給司法實務中,如何認定行為人的主體身份問題帶來一定的難度,比如上、下線之間;販賣行為人與運輸行為人之間;販賣的行為人內部之間等等。

                                今天,我們要談的是毒品犯罪中主、從犯的界定問題。通過對大量的指導案例和典型案例進行總結和統計,我們發現司法機關在毒品犯罪領域中認定主、從犯的標準還是有規律可循的,這個規律不外乎在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基礎上,把行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作為基本的判斷標尺,行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大的一般情況下會認定為主犯,作用小的認定為從犯,這一點《大連會議紀要》給了我們一個現實的回應,《紀要》明確規定:“區分主和從犯,應當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根據。要從犯意的提起、具體行為分工、出資和實際分得毒贓多少以及共犯之間相互關系等方面,比較各個共同犯罪人來比較各個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為主出資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劃、糾集、組織、雇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受雇傭、受指使實施犯罪的,應根據其在犯罪中實際發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從犯。對于有證據證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不能因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認定為從犯,甚至將其認定為主犯或按主犯處罰。只要認定為從犯,無論主犯是否到案,均應依照刑法關于從犯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在現實中,往往司法機關不能夠按照《紀要》所確定的這樣的主、從犯劃分規則來裁斷案件,這就需要我們作為辯護人要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結合庭審調查、法庭發問等環節中有利時機,把各個行為人的作用作為重點,清晰明了的勾勒出來,尤其是重點突出己方當事人的作用和地位相比較其他同案犯罪人較弱,這樣的辯護策略應當作為首選,同時,在這里還需要提醒的是,在實際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受雇傭或者受指使的人,有時司法機關也有可能不認定為從犯,,需要我們在辯護時要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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