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毒品犯罪辯護律師

                                死刑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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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森浩死刑復核案主審法官:論罪應當依法判處死刑

                                * 來源 :新華網 * 作者 : admin* 發表時間 :2016-6-5 16:04:45

                                12月11日中午12點半,林森浩的父親、叔叔等三位家屬進入上海二中院,等待見林森浩最后一面。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備受社會關注的“復旦大學醫學院學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11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據悉,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與其父親林尊耀等親屬進行了會見。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罪犯林森浩執行死刑。

                                  12月11日,就備受關注的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死刑復核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的主審法官接受了記者專訪,并回答了相關問題。

                                  記: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復核審理過程。

                                  :我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死刑復核一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全體成員認真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赴當地看守所訊問了林森浩,聽取了林森浩委托的辯護律師的意見,進行了相關的專業咨詢。在對一、二審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審判程序進行全面審查的基礎上,經合議庭評議,依法作出了核準林森浩死刑的裁定。復核過程中,林森浩及其親屬曾數次申請另行委托辯護律師,我院始終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均作出同意申請的決定,并對辯護律師的閱卷權、辯護權等各項權利予以充分保障。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林森浩執行了死刑。

                                  記:請您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審理確認的本案事實。

                                  答:經復核確認:被告人林森浩與被害人黃洋(歿年27歲)分別系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影像醫學與核醫學專業、耳鼻咽喉科學專業碩士研究生,二人同住上海市東安路130號復旦大學楓林校區西20號宿舍樓421室(以下簡稱“421室”)。林森浩因日,嵤聦S洋不滿,決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黃洋。

                                  林森浩與黃洋就讀的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為借口,從他人處借得鑰匙后,進入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以下簡稱“中山醫院”)11號樓204影像醫學實驗室,取出其于2011年參與醫學動物實驗后存放于此處的、內裝有剩余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原液的試劑瓶和注射器,并裝入一個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中帶離該室。當日17時50分許,林森浩攜帶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無人之機,將試劑瓶和注射器內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投入該室飲水機內,后將試劑瓶等物裝入黃色醫療廢棄物袋,丟棄于宿舍樓外的垃圾桶內。

                                  4月1日9時許,黃洋在421室從該飲水機接水飲用后,出現嘔吐等癥狀,即于當日中午到中山醫院就診。

                                  4月2日下午,黃洋再次到中山醫院就診,經檢驗發現肝功能受損,遂留院觀察。4月3日下午,黃洋病情趨重,轉至該院重癥監護室救治。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員調查詢問時,始終未說出實情。

                                  4月12日零時許,公安機關確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對其傳喚后,林森浩才如實供述了其向421室飲水機投放二甲基亞硝胺的事實。

                                  4月16日,黃洋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黃洋系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4年7月16日, 四川榮縣,受害人黃洋父親黃國強在清潔兒子的墓碑。

                                  記:本案復核過程中,辯護律師曾經提出了一些辯護意見。對于這些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審查及判斷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一貫高度重視辯護律師在死刑復核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將切實保障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作為保護被告人合法權利、確保死刑案件質量的一個重要內容予以對待。就辯護律師在本案中提出的辯護意見,合議庭高度重視,進行了認真審查。對于其中所涉及的專業性問題,合議庭也向有關機構分別進行了咨詢或核實。我也愿意借此機會對相關問題作一些說明。

                                  第一,辯護律師提出,飲水桶內水樣、黃洋尿樣和飲水杯均是黃洋的同學自行提取,檢材有被污染可能。我院審查認為,黃洋的同學提取上述物證時,該案件尚未進入偵查程序,亦未確定性質,屬于為治療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向鑒定機構提取上述檢材,程序并無不當。原始檢材的提取人均為醫學專業研究生,具備無菌操作知識,所使用的提取器材亦是由醫生提供的無菌器材,且在提取過程中操作規范。檢材受到污染一說缺乏客觀依據。后由公安人員提取的飲水桶出水口封裝蓋上亦檢出二甲基亞硝胺,也可佐證由黃洋的同學所提取的原始檢材未受到污染。故對辯護律師的該項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第二,辯護律師提出,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司鑒所”)開始對黃洋尿樣未檢出二甲基亞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以下簡稱“物鑒中心”)卻在從司鑒所調取的黃洋尿樣中檢出二甲基亞硝胺,兩家鑒定機構對黃洋尿樣的檢驗結果相互矛盾。我院審查認為,物鑒中心從黃洋尿樣中檢出二甲基亞硝胺,與林森浩在飲水機投放二甲基亞硝胺,后黃洋從該飲水機接水飲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實能相互印證,且司鑒所相關鑒定人員在偵查階段的證言已對前后兩次檢驗結果的差異作出了合理解釋。該證言經一審當庭質證,一、二審法院均予采信。故對辯護律師的該項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第三,辯護律師提出,黃洋攝入的二甲基亞硝胺的含量難以達到致死量。黃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亞硝胺的影響外,無法排除黃洋可能死于藥物過敏、藥物性肝損傷和藥物性腎損傷疊加因素的合理懷疑。我院審查認為,關于致死量的問題,辯護律師的意見缺乏客觀依據。林森浩此前曾做過醫學動物試驗,明知確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證據已經足以證實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殺人行為與黃洋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明確的因果關系。另外,為慎重起見,受檢察機關委托,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在審查起訴階段組織多名專家,在重新尸檢、組織器官檢驗、組織病理學檢查和全面查閱治療記錄的基礎上,經充分論證,確認黃洋系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并明確排除了醫療過程中存在不當用藥等因素的可能。故對辯護律師的該項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二甲基亞硝胺結構式

                                  記: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的依據是什么?

                                  答: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以公民生命權利為犯罪客體的嚴重犯罪。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要取決于兩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觀上是否具有殺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觀上是否實施了殺人的行為。根據我院復核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林森浩在案發前一年多做醫學動物實驗時,使用過二甲基亞硝胺,了解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化學品且有嚴重危害性。林森浩為泄憤,有預謀、有計劃地向宿舍飲水機內投放大劑量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黃洋接水飲用后中毒。在黃洋入院特別是轉入重癥監護室救治期間,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醫院隱瞞真相,編造謊言,有意延誤對被害人救治,其殺人故意明顯,其行為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記: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告人林森浩死刑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認真貫徹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和適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則,嚴格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礎上嚴格依法作出是否核準被告人死刑的裁定。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作為一名醫學專業的研究生,本應利用專業知識服務社會,且尊重生命、關愛生命更應是其天職。但林森浩僅因日,嵤聦Ρ缓θ瞬粷M,為泄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醫學知識,蓄意向飲水機內投放劇毒化學品,故意殺死無辜的被害人,漠視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屬罪刑極其嚴重,論罪應當依法判處死刑。林森浩歸案后雖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故依法核準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案件回顧:林森浩投毒案始末

                                  2013年的4月,對于黃洋來說,本來是陽光明媚的日子,他將參加博士研究生復試,因為之前,黃洋已經參加了初試并順利通過。黃洋的專業成績不僅受到同學的認可,導師對他也是贊譽有加。但一杯飲用水,改變了黃洋的整個生命軌跡。

                                  4月1日清晨,黃洋早早地就起了床,按照他的日程表,應該會前往圖書館為他的論文潤色。黃洋打開寢室的飲水機,喝了一小杯水,黃洋的同學稱,也許是覺得水過了期,他隨后就把飲水機里的水倒掉,并把水桶清理干凈,他不想寢室里的其他人也喝到這“過期”的水。黃洋的寢室里,共住著三個人,他們都來自不同的地方:一個是上海本地人,一個是來自廣東的林森浩,還有就是黃洋自己,來自四川。

                                  把水桶清理干凈后,黃洋離開宿舍,準備開始自己一天的忙碌生活,這時的他,并沒有感到什么異常。幾個小時后,黃洋才感覺到惡心,并且開始嘔吐,身體也越來越熱。

                                  4月11日,警方接到復旦大學保衛處報案后介入調查,警方在飲水機彎管的殘余飲用水中,找到少量N-二甲基亞硝胺,這是一種有毒物質,具有強肝臟毒性。

                                  經警方調查,投毒者正是黃洋的同窗室友林森浩。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刑事拘留。

                                  4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

                                  2013年11月27日,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林森浩以投毒方式故意殺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林森浩投毒案于2014年12月8日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庭審中,林森浩投放毒物的動機、被害人黃洋的死因、所投毒物是否為二甲基亞硝胺成為辯論焦點。

                                林森浩投毒案二審現場

                                  二審中,上訴人林森浩堅稱自己沒有殺人故意,投毒行為是愚人節的惡作劇。

                                  對于被害人因中毒致死的死亡鑒定結論,二審辯護律師請出了專家證人,對這一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提出了黃洋死亡原因是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多器官衰竭死亡的質證意見。檢方鑒定人員表示,黃洋的尸體鑒定報告是5位專業鑒定人的一致意見,都是“二甲基亞硝胺”中毒導致肝腎多器官損傷衰竭而死亡

                                  對于所投毒物是否為“二甲基亞硝胺”,林森浩的辯護律師提出,林森浩獲得的毒物二甲基亞硝胺系非法制作,且放置多年,毒性不致死。而檢方則出具三份質譜圖比對證明毒物是二甲基亞硝胺。

                                  當天庭審持續了13個小時,控辯雙方圍繞以上幾個焦點展開了激烈交鋒。

                                鄭云龍律師執業于內蒙古紅城律師事務所,是赤峰誠遠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首席合作律師。草原狼公益戒毒禁毒志愿者聯盟成員;草原狼刑辯網絡公益學院(赤峰)毒品犯罪辯護研究中心主任;赤峰政府采購專家庫法律專家;赤峰毒品犯罪辯護律師。

                                鄭律師專業領域:刑事案件(毒品犯罪)、行政案件、招投標、政府采購。

                                鄭律師電話:18947641166(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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