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撤銷監護權
央廣網北京5月31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1日)上午發布打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典型案例。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開始施行,有關有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主體及撤銷后的安置問題等規定的出臺,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開始施行,為這項工作開展有哪些積極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發布了12起撤銷監護人資案典型案例,幾乎涵蓋了兩高、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的七種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的情形,當監護侵害行為發生,也就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發生,法院依據情節可以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
此前,對于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以前最難解決的問題是,誰來起訴,撤銷監護人資格之后孩子怎么辦的問題,通過對這類案件的審判,確定了當父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民政局作為社會保障機構,有權申請撤銷父母的監護權,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陳舊觀念,使受到家庭成員傷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夠得到司法救濟。在未成年人其他近親屬無力監護、不愿監護和不宜監護,臨時照料人監護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決民政局履行帶有國家義務性質的監護責任,指定其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探索確立國家監護制度作出大膽嘗試。
一些案件審理中的創新做法值得借鑒,一是激活監護權撤銷制度使之具有可訴性,明確了民政部門等單位在“有關單位”之列,使撤銷監護權之訴具備了實際的可操作性;二是引入指定臨時照料人制度,案件受理后,為未成年人指定臨時照料人,既確保未成年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生活穩定,也有利于作為受害人的未成年人表達意愿、參加庭審;三是引入社會觀護制度,案件審理中,法院委托婦聯、團委、青少年維權機構對受害未成年人進行觀護,了解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程度、現在的生活狀態、親屬情況及另行指定監護人的人選等內容,給法院裁判提供參考;四是加強未成年人隱私保護,庭審中采用遠程視頻、背對鏡頭的方式讓受害人出庭,尋求受害人隱私保護和充分表達意愿的平衡。對裁判文書進行編號,向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時送達《未成年人隱私保護告知書》,告知不得擅自復印、傳播該文書。在審理終結后,對全部卷宗材料進行封存,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的隱私,確保其在另行指定監護人后能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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